双黄连注射液被限,4岁以下儿童禁用!基层不让用的还有……
2018-06-15 18:32 基层医疗界
继中药注射剂“鼻祖”柴胡注射液之后,一款儿童常用的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也被果断拉入了儿童禁药黑名单!
6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双黄连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18年第31号),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对双黄连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限制使用机构。
一、修订说明书,4岁以下儿童禁用!
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所有双黄连注射剂〔双黄连注射液、注射用双黄连(冻干)、双黄连粉针剂〕说明书均需添加:
“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等警示语;列明过敏反应、全身性损害等9项不良反应;注明“严格掌握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等7项注意事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说明书【禁忌】一项中,须明确下列人群禁用
• 对本品或黄芩、金银花、连翘制剂及成份中所列辅料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
• 4周岁及以下儿童、孕妇禁用。
二、限制使用机构
应增加警示语,内容应包括:
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三、曾发生多例不良反应事件
双黄连注射液在儿科的应用很普遍,无论是儿童咽炎、扁桃体炎,还是肺炎、气管炎的治疗中,都能见到它的身影。但同时也常常出现各类不良反应的病例报告。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次通报了双黄连注射剂引起的过敏反应。
2009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双黄连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曾三次发文。
2009年9月1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在使用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决定暂停销售和使用标示为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
2009年2月11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报告,青海省大通县3名患者使用标识为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批号:0809028、0808030,规格20毫升/支)发生不良事件,并有死亡病例报告。
2009年5月1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22期)警惕左氧氟沙星、双黄连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
自2001年的通报发布后,国家中心仍陆续收到有关双黄连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双黄连注射剂死亡病例报告分析显示,80%的患者有合并用药,多数合并使用了1-4种的注射剂,主要为利巴韦林、青霉素、地塞米松、头孢曲松、清开灵、头孢噻肟钠等。
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和过敏样反应,不排除原患疾病进展、合并用药、混合配伍、过敏体质、救治不及时或不当等。
此外,国家中心收到的双黄连注射剂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显示,该产品存在临床不合理使用情况,并且部分不合理用药问题已经引起严重不良事件。
四、限制使用
说到安全性问题,中药注射剂近段时间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日前,国家药监局才要求柴胡注射液修订说明书,强调“儿童禁用”。
据有关媒体统计,从2005年至今,共有柴胡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红花注射液、冠心宁注射液、鱼金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莲必治注射液及穿琥宁注射液这7种常见中药注射剂被责令修改说明书,注明儿童或孕妇禁用或者慎用,且至少有45种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受限,或被责令修改说明书标注慎用、禁用人群。
2017年,在人社部发布的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药注射剂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新版目录的备注栏中,对于部分基层常用的中药注射剂做了限制,限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才能使用,并做了重症、病种的限制。这意味着基层医院若使用将不予以医保报销。
其实,早在2009年,双黄连注射液致死事件后,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就表示,将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并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随着一致性评价、注射剂再评价工作的深入推进,中药注射剂将迎来“生死考验”。
接下来,这26种常见中药注射剂,或将继续被修订说明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用。这些药品包括:
附件:双黄连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应增加警示语,内容应包括:
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过敏反应:潮红、寒战、发热、皮疹、瘙痒、呼吸困难、憋气、心悸、紫绀、血压下降、喉水肿、过敏性休克等。
全身性损害:畏寒、寒战、发热、疼痛、乏力、苍白、多汗、水肿、颤抖等。
呼吸系统:呼吸急促、咳嗽、憋气、咽喉不适等。
心血管系统:胸闷、心悸、心律失常、血压升高等。
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麻木等。
神经精神系统:头晕、头痛、麻木、抽搐、烦躁、意识模糊等。
皮肤及附件:皮疹、荨麻疹、斑丘疹、红斑疹、皮肤发红、肿胀、瘙痒、皮炎等。
用药部位:皮疹、瘙痒、疼痛、红肿等。
其他:眼充血、静脉炎等。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或黄芩、金银花、连翘制剂及成份中所列辅料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
2.4周岁及以下儿童、孕妇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2.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本品保存不当可能会影响药品质量,用药前和配制后及使用过程中应认真检查本品及滴注液,发现药液出现浑浊、沉淀、变色、结晶等药物性状改变以及瓶身有漏气、裂纹等现象时,均不得使用。
5.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本品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如确需要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本品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应以适量稀释液对输液管道进行冲洗以避免本品与其他药液在管道内混合的风险。
6.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情况、用药史和过敏史。肝肾功能异常患者、老人、儿童(4周岁以上)等特殊人群以及初次使用本品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如确需使用请遵医嘱,并加强监测。
7.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文章来源:基层医疗界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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